既然国家权力的扩张,法定犯罪圈的扩大,导致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同时又设置了租金,使得寻租活动增多,犯罪扩大,那何不实行非犯罪化以减少寻租机会的增加呢?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律自身的运行长期看来也具有效益性、经济性。非犯罪化的根本意义就在于“避免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使刑事司法力量更有效地对付严重犯罪,将刑法应当归罪的行为范围限制在确保国家、社会的公益与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13]。“非犯罪化”是一种刑事政策思想,主张将某些被认为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排除出犯罪范畴,不予刑罚处理。这种思想有很多先进之处,例如提出了刑法经济观念,强调刑罚的使用应限制在最低限度;提出了刑法手段最后性的观念,强调刑罚的严厉性、强制性,非到万不得已不动用刑法等。因而,西方一些国家对这一刑事政策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贯彻,将某些轻罪从犯罪范畴中排除,如有必要则适用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在“非犯罪化”思想影响下,许多国家将堕胎、同性恋等排除于犯罪之外,将违警罪非犯罪化,将某些原来刑法中既可判刑又可罚金的行为改由行政机关罚款处理。非犯罪化在西方国家于20世纪50~60年代兴起,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而且,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历史的巨大发展和文化的巨大变迁与扩展、渗透,使得市场经济中法定犯罪的内涵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具体表现为一些刑法上固有犯罪的非罪化,即把原规定为有罪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加以规定,而让位于社会信用机制、道德规范以及用舆论谴责或其他社会制裁方法进行约束。中国法制建设已步入基于市场经济内在需求的法治走向,应当从多种效率差异的制度结构中选择社会成本最小而社会收益最大的改革方案,从而促成社会收益和效率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应确保改革成本小于改革收益,为此,应当逐步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定犯罪实行非犯罪化,以实现刑法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