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定犯罪圈的扩大非但不能抑制犯罪,反而会使人铤而走险,寻求权力所设的租金,实施更多、更为严重的犯罪。由此观之,如何设立科学合理的法定犯罪体系,防止刑事立法的广泛化、重刑化倾向,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应根据刑法效益观的要求,用尽可能节省的刑罚资源取得最佳的控制犯罪效果,刑罚的投入必须合理,轻重适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根据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以市场内部的运行机制消化自身的问题,减少政府设租,实行非犯罪化,以实现更大的刑法效益。
三、减少设租,实行非犯罪化,实现刑法效益
刑法效益,是指从刑法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关系出发,尤其是从刑法自身成本与收益之比较出发,以最佳的、最少的刑法成本投入,尤其是最少的刑法自身成本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最大的收益[9]。刑法效益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刑法成本的投入最小化,即在能够取得立法者主观上追求的目标实现所需的各种可供选择的不同量的刑法成本投入中,选择最有效、最合理的刑法的成本投入,使刑法的成本能够最有效地利用,而不使刑法的成本尤其是刑法自身成本的投入量不足或过剩。其二,立法者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也就是说,节省刑法的成本投入固然是需要的,但刑法成本的节省必须控制在不妨碍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在客观上的实现,即在能够有效地达到目标的前提下节省刑法成本的开支。因此,获得刑法最佳效益的关键在于:合理地确定最有效的、最小量的刑法成本投入和确定实现立法者主观追求目标的最佳、最大限度。要从成本——收益两者的对比关系出发确定这个最小量和最大限度,确定两者之间的平衡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