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视野下的若干法定犯罪解析
Certain Legal Crime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Seeking Rents
刘广三;李艳霞
【摘要】随着世界范围内犯罪浪潮的增长和人们对犯罪问题的日益关注,各国学者都在运用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各类犯罪进行解析,逐步深化对犯罪问题的认识,以期找到控制犯罪的良策。应从寻租理论出发,探讨和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定犯罪中的设租和寻租现象及其形成原因,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减少设租,实行非犯罪化,以实现
刑法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对策。
【关键词】设租;寻租;租金;
刑法效益
【全文】
一、寻租理论概述
(一)内容界定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租”最初是指土地的租金,即地租。土地资源稀缺和对价格的变化缺乏弹性,决定了土地能够获得地租。大卫·李嘉图学派将租金理解为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经济学家马歇尔则认为租金还包括了准租金以及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现在,更多的人将“租”定义为不同体制、权力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Krueger)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把这种超额收入称为“租金”(rent),而把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一切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平等竞争环境而产生的收入都称为“租金”,而对这部分利益的寻求与窃取活动称为“寻租行为”。也有人把“寻租”定义为“用较低的风险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1]。经济学家布坎南等人认为,寻租是人们凭借着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租金是付给资源所有者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这里的政府“保护”可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是积极方面,即政府根据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一是消极方面,即将政府禁止也理解为另一意义上的保护,只不过方式不同而已。
寻租理论认为,政府干预是租金和“寻租”行为的根源。租金来源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即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所造成的垄断。换句话说,租金是由政府创造出来的,即“设租”。只要政府不取消垄断,租金就不会消失。在寻租理论中有一个基本预设——人都是“经济人”,即每一个人都会理性地计算和衡量得失,只要条件具备,他就会努力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按照寻租理论的解释,政府主动设租的行为源于政治人的“经济人”本性。“由于利益制约是对人类行为的最大制约形式,在政治市场上的政治人必然仿效经济市场上的经济人行为,以经济人的面目出现”[2]。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在一切可能的领域内,都有可能萌发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并运用手中的权力和公民的“无知”贯彻这一思想。政府对公民的强制是寻租生成的土壤,政府利用强制权力介入市场的两个惯用手段是垄断和直接干预经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与私营企业不同,它的产出具有非市场性质,即垄断性。与市场产出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说来没有一个评价成绩的标准,所以官僚机构的活动大多不计成本,其效用只来自于预算。这个大缺口为寻租者提供了生机:政府产出的代理权中“含金量”很高,围绕着政府对市场的垄断与管制即设租产生了寻租理论。寻租理论由四个部分构成:垄断、管制与寻租的关系;寻租、设租及其相互关系;制度、体制、产权与寻租的关系;政府行为与寻租的关系。这四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涵盖了寻租社会的方方面面。寻租社会的运行,从表层上说,与垄断管制密切相关,没有垄断与管制就不会产生寻租现象;但是从深层上看,寻租又与制度、体制、产权密切相关。任何寻租现象的产生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所以寻租现象自始至终都伴随着政府行为。在寻租社会里,寻租与设租往往相互联系、互为因果[3]。寻租理论的独特性在于把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看待,即把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市场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