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研究中可以发现,中青年学者在税法领域的研究成果可圈可点,他们对税法传统的国家分配论的不足的批判触及到了税法的思想根源;而认为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法律关系平等的观点也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此外“可税性”等新理论的提出,大大丰富了财税法的基础理论。
(七)金融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金融立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明显,金融立法步伐加快,金融法学的研究也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强力认为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强力还对金融法的体系、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应由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六大部分[26]。吴志攀是中青年学者中较早地对金融法进行研究的一位,其建构的金融法理论体系对于我国金融法学的框架完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其还对一些金融具体制度进行了微观研究,如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工商信贷管理法、储蓄管理法、融资租赁管理法以及现金及信用卡管理等。吴弘对金融法中的期货法律制度这一新兴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吴弘认为,期货市场应该在国家统一管理之下,依据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对期货交易以及对期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其指出:“期货法是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协调和干预的法律制度”[27]。对期货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研究对于规范我国尚不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期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中国已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必将更加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之中,中国的金融尤其是银行也必将走向国际化,中国的银行法也必须与国际惯例相一致,这是历史的选择与机遇。岳彩申对跨国银行的业务经营制度、债权保障制度、组织机构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以及风险防范制度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意见[28]。
金融法体系中,证券法无疑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吸引了诸多中青年学者的研究目光。关于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吴弘认为,国有股、社会股和个人股都是普通股,在上市流通方面应有同样的权利,即“同股同权”;若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会产生诸如不利于公司治理等多种消极作用。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经常性的弊端,对于它的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规制,学者都可以从多学科层面进行阐释而不会招致“不务正业”的指责。作为力图揭示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的我,总是倡导经济法的研究者们基于经济法的理念去揭示我国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按照民法和行政法的本质难以调整的、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此,我注意到胡光志在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进行法律控制的研究中,自始至终沿着内幕交易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是一种证券投机、是一种交易欺诈、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内幕交易的规制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的思路,对内幕交易的本质、构成要件进行了剖析,并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目前对内幕交易进行经济分析中存在的某些不足,评说了内幕交易引起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最后站在宏观的角度对国外的内幕交易法律控制进行了考察,并对我国证券法中对反内幕交易上的内容及技巧上的不足进行了颇有成效的分析,这正好契合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理念。[29]关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盛学军认为应以“确保金融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作为监管行为的目标理念,切实树立“权利制衡,权责平衡”的立法理念。并提出要“转变单纯依赖政府监管的集权、专制观念,树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重视市场自律的民主理念”[30],如尊重公众知情权、重视程序价值的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