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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

  

  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计划作用于经济的领域、方式、强度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计划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计划法仍然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国家运用计划来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六)财政税收法


  

  财税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中青年学者对财税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邱本对财政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财政法具有保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能够减轻经济波动,烫平经济周期,稳定宏观经济,能够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财政法的性质是一种强行法,是一种确认和规范政府行为之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的原则包括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财政公共选择原则。[17]


  

  徐孟洲对税法的基本原则也进行了研究,他按照新的分类方式对税法原则作了分类:分为公德性基本原则与税法政策性基本原则;分为税法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税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分为税收实质性基本原则与税收形式基本原则。从而帮助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他还对税法公平原则、税法效率原则、税法的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税收的宏观调控原则和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加深了对税法原则的认识深度。[18]


  

  刘剑文对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并较紧密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在我国应当如何批判性地对其加以借鉴和运用、乃至贯彻[19]。他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同以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进行比较,认为后者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20](P166—167)。与传统的对税收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刘剑文认为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的,而税收收入最终又被用于为人民提供公用事业或公共物品,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21]。另外作者在对我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后,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症结是“国务院权太多,地方权太少”,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且内容构成有机、结构比例协调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20](P214)。值得一提是他还对我国税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展望进行了专门研究。[21]


  

  张守文专门论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出,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从而将税收法定主义提到“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的重要地位。其系统地论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并分别从宪法和立法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完善问题。[22]在税权的定位与分析方面,其认为在国际法上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上,税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主体与客体等层面分别定位为国家权力、国民权利、国家管理权、国家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税权的分配,是指国家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税权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应当通过立法进行有效的配置,这样才能实现其良好的效益[23]。张守文对社会中日益兴起的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对其规制的侧重点在于对第三部分的一些积极的方面给与鼓励和促进;对其规制的出发点是与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直接相关;对其规制的作用点在于对捐赠收入的税法归制,拨款收入的税法规制和营利性收入的税法规制[24]。其还对税法的“可税性”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税收立法主体和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严格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征税范围的要素包括收益性、公益性、营利性;并认为给予税收优惠可使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可税性受到影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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