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的出炉前后引起了不少学者对这一舶来法律的关注。史际春从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以比较的方式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在法律颁布之前对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府采购法(民间建议草案)》,将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厘定为总则、主管机关、采购主体系统、采购官员、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附则九大部分。应当认为,史际春的这一部草案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学者建议草案,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史际春认为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以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5]关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原则,其认为应以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诚信原则、复审原则等五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的总括性具体纲领。我国虽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但政府大量的经济行为都涉及政府采购行为,而既有采购制度的弊端在于其强烈的行政任意性,其制度转轨“从根本上说在于由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过渡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纳入公共财政管理的采购”,而对于正式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史际春认为其对于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加快中国适应世贸进程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有法可依,统一、有序地进行;但同时,其也对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的定义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等问题提出了疑问。政府采购法的研究,将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取向日趋市场化,并使该制度从行政约束逐渐走向法治约束。
(五)计划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变化,对我国计划法的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92年成为经济法学界研究计划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因为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在此之后,学者们对计划法的性质、内容、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计划法的研究似乎也进入了一个相对沉寂的阶段。
董玉明所著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是这一时期中青年学者对新形势下计划法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的一部论著[16]。在这部论著中,其对市场经济计划法的基本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涵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运行规律、计划法的概念与地位、作用与原则、渊源和体系等方面,同时也探讨了计划法律关系、计划的法治化问题,以及计划法律责任等基础问题,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是“国家调整在计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检查与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和经济特征,其归属于经济法,有利于与相关经济法的协调,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认为计划法的立法原则有: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原则、遵循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指导性原则与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在其论著中,还探讨了计划法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些专题,如中国计划体制模式的演变及其法律意义,国家计划法律问题、地方计划与计划单列的法律问题、企业计划法律问题、计划决策违法犯罪问题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