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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

  

  (三)消费者保护法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消费,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常常处于弱者的地位,这种弱者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其中经济法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近年来中青年学者对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


  

  许明月从法律功能的角度将消费者保护法定义为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制定、颁布的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有:以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对象;具有预防、救治功能;具有综合性质;其法律渊源非常广泛。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此外,他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是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它是对特定法律主体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再加上消费者问题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依据自身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都是难以克服的,国家必须运用自身的权力通过适度干预才能克服,所以消费者保护法具有经济法性质。同时他也认为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行政法具有交叉关系,消费者保护法中也存在着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刑法、也是消费者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将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综合法律保护原则[11]。从而较为全面地阐释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基础理论。此外其还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主权实现机理以及存在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主权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在新近的一本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专著里,张严方认为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性质从根本上讲为民事特别法,其指出:“现在看来,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个小的部门法而放在经济法体系之中应当说是不合适的。消费者保护法中虽然有一部分经济法规范,但是就其总体特征来说,它并不是经济法的特别法,而是国家保护公民私人利益的法律。”但其还是认为消费者保护法与部门经济法有交叉关系。她还对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作出了设计;消费者保护法分为三部分:消费者政策法、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安全法。消费者政策法是指国家消费者政策的条文化,规定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基本要点和原则,规定消费者行政;消费者合同法是确保消费者合同的缔结和履行符合实质正义;消费者安全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而提出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的参考[12]。


  

  另外有作者认为应当重视经济法对市场的矫治作用,保障消费者主权的充分实现。有学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规制情况进行了介绍,就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重要性[13]。有学者还比较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消费者保护法体系、行政机关、职能、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程序,建议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政府监管职能,设立专职独立的执法机构。[14]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需要国家特别立法保护和干预是这些研究成果中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并且安全、实质公平等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中得到了具体反映。


  

  (四)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其政府采购立法已趋近完备。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才刚刚起步,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对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与法制化有着根本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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