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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与合理使用研究

“私人复制”与合理使用研究


冯晓青


【关键词】私人复制;合理使用
【全文】
  

  “私人复制”是指个人出于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在性质上,私人复制属于个人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范畴。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一般是在著作权限制特别是合理使用层面被讨论的,它通常是指为个人目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了复制在内的各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由于复制是使用作品的最常见方式,个人使用最突出的问题也体现在私人复制方面。因此,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私人复制加以研究是必要的。


  

  一、合理使用的内涵


  

  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法律强调著作权的专有性特征,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甚至有学者认为,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以限制公众的自由使用作为其立法意旨的,这样做可以更有力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这被称为防御性保护或者消极保护。[1] 为了促进知识产品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用,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立法应关注促进知识产品交易。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著作权交易,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我国著作权立法应予重视的重要立法思路。同时,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著作权法也需要服务于增进知识和学习,保障公众更多地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并分享文化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权利、利益和自由。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膨胀将危及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著作权保护本身和公众自由利用和传播作品则存在矛盾关系,因为著作权体现为禁止他人擅自利用其作品的独占、垄断性权利,著作权保护自然限制了作品的自由利用和传播。为实现著作权法中存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著作权法中设立了包括复制权在内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其中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最典型的制度。合理使用的主体又最多地表现为个人用户、消费者以及图书馆、档案馆等代表公益的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机构。私人复制则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对私人复制性质的确认,最终也是为了在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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