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转变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监管主体的机构型监管体制。由于网上银行金融创新导致的混业经营,网上银行业务可能渗透到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使得在传统分业管理和监管体制中出现了许多业务监管的空白。加上网上银行技术性风险非常突出,信息安全风险是网上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面对的问题,但对信息技术安全的监控,以及为网上银行业务营造安全的互联网技术环境也不是银行监管机构单方面所能做到的,因此,网上银行监管的有效进行需要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公共安全部门的全面参与。因此,我国要转变网上银行机构型监管体制,向功能型监管过渡,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分别设置监管主体,实行跨市场、跨机构的监管,在金融混业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金融监管局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这样不仅可以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还可以杜绝在机构性监管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跨行业金融创新的做法,为金融业发展创新创造环境。当然,监管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改革进行之前,要建立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做到不同监管机构的配合和信息共享。
其次,要加强网上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完善全面的信息披露,不仅可以保障银行客户获取及时的信息以保障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监管部门获取准确的数据并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当然,为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披露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因此,要建立法制化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网上银行应披露的内容,包括注册信息、交易网址、财务状况、重大经营活动、股权变动、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程序等,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网上银行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而且监管机构还要披露网上银行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再次,由于网上银行业务发展伴随的高度风险性状况,世界上各个国家因为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网上银行监管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都把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作为监管内容中的关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三章“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中规定了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控,但规则还过于简单。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技术性风险监管和业务性风险监管,我国技术性风险监管要建立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技术规范标准比如安全接口、网络加密技术等,将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对此已作了改进。另外我国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监管,要监督银行在有关协议中是否合理确定了交易中各方的责任分担、银行是否遵守了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银行是否遵守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银行是否采取措施履行电子业务资料保存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