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国际上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都较为重视网上银行监管,并在传统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成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比如美国在传统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规则。“这些规则或拨开传统银行法制的迷雾使关系到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更为明朗化,或突破传统监管法制的藩篱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扫除法律障碍,抑或扩充传统银行监管法制的内涵将新的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监管问题囊括其中。”[6]随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是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完善的宗旨
网上银行监管要遵循适度和安全与效率兼顾的指导思想。我国传统的银行业监管十分注重安全目标的保障,比如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网上银行的监管首先也应该确保网上银行业的安全运行,我国银行风险控制意识弱、能力差,对网上银行业更要始终进行积极慎重的监管。但鉴于网上银行的生命力在于其开展业务的高效率与业务的不断创新,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网上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下,还要以不损害或保障网上银行的高效运行为目标,安全与效率是网上银行监管工作不可偏废的两个目标。开办网上银行成本低,发展网上银行业务能快速提高我国传统银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对网上银行要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以不阻碍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为准则,不能因为过度的监督而扼杀网上银行的发展活力。总之,既要积极完善网上银行的监管体系,又要避免过度监管而限制了网上银行应有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