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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许可使用费与反垄断

  

  世界各国的垄断法中都认为专利权是作为反垄断适用的例外情形而存在。这是法律在权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之后而做出的一种安排,赋予专利权人一定范围内的垄断地位。因而专利许可使用费尽管是一种垄断价格,但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专利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最大利益要求支持专利许可使用费,虽然这种价格要求的比较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为了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这种行为依然不适用反垄断法。而且专利权是一种私权,而反垄断法是公法,为了保障权利的行使不被公法的过多干涉,反垄断法也不应适用于专利许可使用费。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专利许可使用费都是不受到反垄断规制。


  

  三


  

  然而,我们也不应忽视前面提出的问题,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因此,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就不能视为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形而不予适用。在特殊情形下,专利许可使用费是要受到反垄断规制的。


  

  尽管专利权是一种私权,是合法的垄断权。但我们并不能认为其可以滥用,要求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也并不能就可以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费,从而过度的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专利权的垄断性尽管是法律授予的,但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不利于该专利的推广应用,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专利权人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就是其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来谋取垄断利益,已在相当的程度上组阻碍竞争的实现。这就造成了专利权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冲突。而这并不是法律授予其合法的垄断地位的目的,也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合理的必要范围。因此,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举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竞争实现的行为,因而需受到反垄断规制。


  

  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也阻碍了市场有效竞争的实现,因此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就不再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行为。世界上各国都适用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种滥用权利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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