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立法的基本原则框架。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规时,首先应比较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既一致又冲突的复杂关系,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策主管部门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方针政策,其核心是平衡和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正竞争秩序不受破坏;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实事求是地照顾到合理的暂时限制竞争的商业需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创新和经济竞争并行不悖地发展。在具体问题方面,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地分析阐明各类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这既可以从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经济力不当集中的行为等)的角度着手,也可以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的角度着手,还可以从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不同方面和环节(拒绝许可、附限制竞争条件的许可等)的角度着手。第一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完全从反垄断法自身的内容和特点出发,将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为按其不同的形式分别归入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析,充分体现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特点。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有关具体规定中,基本上可以采取这种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上述不同的方式并非完全孤立的,而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对此,我们应当扬长避短。
【作者简介】
董有生,单位为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注释】
【参考文献】[1]王先林.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机制[J].知识产权.2000(增刊)。
[2]郭懿美.美国微软反垄断案对IT业的省思[J].北大法律周刊(学术版).2000(第3卷)。
[3]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
[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J].政法论坛.19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