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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初构与立法思考

  

  (三)关于制定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几点看法


  

  1. 建立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步骤。虽然近一、二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还面临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课题,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而另一方面,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还不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兴起,这类行为在我国将有产生和蔓延的可能。因此,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行为加以适当的控制,及时建立这方面的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可以在其中设置专门的条款,明确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问题。而这些就需要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加以解决。


  

  2. 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在制定专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指南或规章方面,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欧共体委员会就《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对基于技术转让协议的适用问题制定的240号规章(EC No240/96)以及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重新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都有值得我们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借鉴的地方。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对许可行为所采取的分析方法和评估原则也有很多可取之处。我国在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法经验和执法水平,设立一种恰当的、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法律机制,避免美国反托拉斯法确定性程度较低的弱点,以便当事人效率地行使知识产权,降低法律风险并预防违法。欧盟的第240号新规章采取一般禁止与豁免程序相结合的体制,来控制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反竞争行为,有其明显的长处。至于日本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无论是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来看还是立法的晚近、内容的完整等方面来看,都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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