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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初构与立法思考

  

  虽然TRIPs协议没有详细罗列反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但是指出了技术许可中存在的主要反竞争行为。如,要求以许可技术为基础的再创新成果的优先权;为防止有效期以外的竞争,采取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等。由此可见,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和非法利用技术垄断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的国际经验


  

  目前,WTO还没有就反垄断问题达成协议,各成员方利用国内反垄断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垄断问题。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制定了滥用知识产权和非法垄断技术的专门法律或指南。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条重要的经验。


  

  1. 根据行业特点反垄断。由于各行业的特点不同,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要根据行业特点采取反垄断措施。比如,软件行业的特点,一是具有明显的规模效益,复制成本几乎为零。特别是系统软件的规模效益非常明显。二是计算机软件集成对消费者有好处,可以方便消费者,降低价格。美国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在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既没有因为微软的市场份额大而拆分微软公司,也没有简单地限制软硬件一体化捆绑,而是针对微软公司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的一些做法,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同时,司法部还利用反垄断措施补充知识产权法律。


  

  2. 限制恶意闲置专利,促进技术利用。恶意闲置专利是指专利所有者注册专利的目的不是为了投入商业用途,而是为了防止其他人注册类似或相同的专利。闲置专利会阻碍新竞争者的产生,从而抑制竞争。闲置专利有两种:一种是专利本身没有商业价值,不能形成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或是社会上已经存在先进的专利产品。第二种是专利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不让其专利实现其社会价值,注册专利的目的只是为了阻止别人类似的专利。后者属于恶意闲置专利,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因此,反垄断法主要限制恶意闲置专利。在国际上,处置闲置专利的措施主要两种:一是通过反垄断法处置,二是对闲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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