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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初构与立法思考

  

  非横向结合包括纵向结合和混合结合。由于非横向结合不是直接竞争者之间的结合,一般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竞争没有严重的损害,而且企业通过这些结合可以开拓采购或销售的渠道,从而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这类结合采取了越来越宽容的政策。但是由于它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对竞争产生一定危害,就需要对其给予相应的规范,而不是完全的放任。


  

  知识产权取得与各种影响非横向合并的因素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也还是与市场进入障碍的分析方面。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尤其是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有时不仅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的基础,而且还有可能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障碍。这不仅适用于前述的横向合并,而且也适用于非横向合并,主要是纵向合并。这主要是可能给合并的生产商有着竞争关系的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使得生产商的竞争者往往被关闭相当规模的市场。当然,由于知识产权往往会带来重大的创新效率,因此反垄断机构就要在维护竞争的利益与促进创新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二、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问题的立法思考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基本的反垄断法,更没有专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但是还是有一些这方面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合同的法律中。然而这些规定相当零散、不明确、不完整,从内容上看大部分也显得过时。严格来讲,我国在这方面近乎空白,我们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一)WTO协议中关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则


  

  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限制垄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强调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同时,明确提出成员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削弱竞争,阻碍技术跨国转移。


  

  TRIPs协议有两个目标:一方面,有效保护专利所有者的利益,鼓励创新;另一方面,鼓励公众使用创新技术,促进创新技术的扩散。TRIPs协议第一部分地七条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维护技术知识的创新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八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全体成员一致认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或条件,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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