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初构与立法思考
董有生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
【全文】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为反垄断法所宽容,其垄断是合法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民法上“权利滥用”的具体方式之一,知识产权法本身对其有许多限制。但是,从一些方面考虑,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试图在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内,初步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理论体系。具体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要立足国情,借鉴先进经验,从反垄断法角度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全文约7800余字。
一、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初构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要结合两者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们不可能也无必要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理论,完全可以在反垄断法理论框架内,在融合两者的基础上,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理论。
(一)知识产权行使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是指企业(understanding)的一种状态,一般是企业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市场份额不是决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的财力、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以及市场行为等,但是市场份额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比较复杂,人们对它的认识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以及不同学者的主张而呈现出不完全一致的情形。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一些现代高科技企业,其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往往取决于所拥有的某项知识产权,如微软所形成的巨大经济力量的原动力即为知识产权,主要是其软件著作权。基于这种情况,加上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权性质,在执行反垄断政策比较严厉的时期和国家,人们常常将拥有知识产权等同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