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下外商投资、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先后出台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1984年)、《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海关法》(1987年)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等与涉外经济贸易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经贸条约的商签
到1988年,中国已经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为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自1982年开始与其他国家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就投资待遇、征收和国有化、资本和收益的汇回、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并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可以享受到不低于中国国民及其投资的待遇。中国还积极加入有关多边经贸条约,如《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等贸易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知识产权公约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投资公约;积极参加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的立法活动。
二、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1992年-2001年)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中国的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对外贸易法》的制定
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1994年《对外贸易法》共8章44条,规定了中国基本的对外贸易制度与开展对外贸易关系的准则;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根据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发展多双边贸易关系。1994年《对外贸易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行为,促使对外贸易经营者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1994年《对外贸易法》设专章规定对外贸易促进,并借鉴国际规范第一次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制度,积极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相应的促进措施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