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确立
在中国改革开放战略布局下,利用外资一直是这项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它是在中国尚缺少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吸收国外经验制定的,是典型的立法先行。这部法律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这部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组织机构、税收、外汇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是中国对外开放领域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当时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从基本法上确立了利用外资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此后,全国人大又先后于1986年4月、1988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两部法律连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构成了中国利用外资法律制度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国务院还于1986年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的法律文件。中国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历经改革开放30年的风雨,中国早期外商投资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内容一直未变,对中国引进外资创造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法律环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起步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施了长期的外贸专营制度。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后,外贸专业公司独家经营外贸的局面被打破,贸易方式日趋灵活多样。为了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外贸的积极性,1985年以来,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并适时调整外贸公司的设立标准和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下放设立外贸企业的审批权,并简化了有关手续。为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必要的管理,国家实行了进出口许可制度。1980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颁布了《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