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
尚明
【关键词】涉外经济;法制建设
【全文】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GDP)由1978年的3645亿元上升为2007年的246619亿元,经济总量由世界第十位跃至第四位;货物进出口额由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21737.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2007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747.7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部分)187亿美元,对外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479亿美元。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也始终伴随对外开放的进程不断发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探索立法到以开放的思想立法,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为对外开放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1978年-1991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求「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开启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新纪元。
经济特区法律制度的出台
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是从兴办经济特区开始的。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省委和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确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1981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台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积极推进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措施,对于后来经济特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