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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谐司法理念 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

落实和谐司法理念 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


范爱东;余新英


【关键词】和谐司法;诉讼调解
【全文】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结案的比重逐年提高,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严把三个不准


  

  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又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如何将二者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应当是基层法官常思常想的重大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调解思路,在诉讼过程中严把了三个不准,即不准片面理解和追求调解结案率;不准为提高结案率而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不准拖延时间结案。严格贯彻“自愿、合法、效率”原则,是否采用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讲法论理,分清是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全年,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00余件,调解、撤诉的占82%以上,结案达100%,没有上访、缠诉现象发生,真正实现了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二、坚持四个把握


  

  1、准确把握调解案件的范围,克服调解工作的盲目性。


  

  针对民事案件涉及面极其广泛的特点,小坝法庭明确了调解案件的范围: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证据优势,迳行下判可能导致执行“搁浅”、矛盾激化的案件;涉及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待纠纷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一起生活或工作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在对这六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基础上,确立了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佳方式的理念。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开展调解,实行以“庭前早介入、庭中重调解,庭后再延伸”为核心内容的全方位调解方式。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都投入最大的热忱和最大的耐心,辩法析理,争取达到“动之以情明是非,晓之以理辩曲直”的调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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