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外乎物(包括商品和服务)、行为、智力成果等形态,但是在国际竞争关系中,物、行为以及智力成果并不能成为其客体,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竞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达到的一种状态,即国际竞争秩序。
三、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有它自己的三要素,即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主体:第一种是国际竞争关系的参与主体参,例如跨国公司;第二种是国际竞争秩序的维护者,他们主要是依法对市场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如WTO 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第三种是受国际竞争关系影响的主体,比如消费者。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
首先,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权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唯一的,那就是国际竞争秩序。国际竞争法对其主体设定的义务和权利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换句话说,竞争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国际竞争法的设立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处理其主体的利益冲突,而在于通过对国与国之间竞争秩序的维护,来缓解各个竞争主体无限利益需要与有限资源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就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区别很大。再者,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像民法中法律关系的客体那样具体,它具有抽象性。国际竞争秩序是我们通过经济运行得出来的一种抽象理论,
但环境不同对其竞争主体的具体要求也不同。各个国家竞争主体要在竞争秩序一客体之下,区别不同的具体环境,平衡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垄断行为,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要禁止的,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容忍甚至扶持。最后,作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国际竞争秩序内涵是丰富的,各国市场主体间的地位平等,不得以非法手段、不利于维护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强制力量进行经营活动,各竞争主体自由选择经营方式,不得损害竞争对手和其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