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机构提前介入知识产权的审查活动,可以体现为多种形式,比如VISX案中,美国反垄断机构是通过审查专利联盟的合法性问题来实现的。1998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Summit公司和VISX公司建立的专利联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Summit公司和VISX公司是当时仅有的拥有一种眼科激光切除手术及其设备专利权的企业,这两个企业在其专利联盟协议中规定,“我们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眼科激光切除手术及其设备”,但是“你要么使用我的设备,要么使用对方的设备,我们双方的专利和设备是分开使用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这种协议限制了竞争{5},并最终发布禁令,要求它们在许可时必须按照不存在专利联盟的市场条件提供产品和服务。本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在于,反垄断机构本应当审查的是一个专利联盟固定市场价格或者交易条件问题,但却审查了专利联盟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适用的审查,扩大了反垄断机构的审查范围,将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审查标准的设定。
如果上述案件中反垄断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审查还不是很明显的话,在对VISX处理中表现得就非常清楚了。根据专利贿赂理论(patent fraud theo-ry),联邦贸易委员会向行政法官提出要求,请求审查VISX公司的专利权。虽然行政法官没有支持委员会的主张,认为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SX公司的专利技术不具有新颖性{6},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关注到了VISX公司的专利效力问题。实际上,这表明反垄断机构开始考虑知识产权取得方式的合理性,具体说,知识产权不能是以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如果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反垄断法就可能会对其进行干预。同时反垄断机构还要注意到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持有人是否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没有扩大或者知识产权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则不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机构也不会对其进行审查。
(二)其他机构参与反垄断执法活动
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但知识产权拥有者往往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的市场地位,这就需要反垄断法作出一些专门的规定,以便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反垄断机构自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由它完全承担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执法活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阻碍竞争政策的执行,相反,适当吸收其他机构参与反垄断执法活动,发挥其他机构的优势,可以更有效地消化掉这些矛盾。由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参与反垄断的调查,可以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使有关反垄断措施更加适合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以在二者之间实现一种更大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