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制
姚保松
【摘要】知识产权比其他财产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更大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会遇到专业信息缺乏等问题,使其执法活动具有了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些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要参与知识产权的审查活动,而且还要引入其他机构参与自己的执法活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我国应明确执法机构的权限,协调各种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制
【全文】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信息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知识产权的地位显得至为重要,在激励人们创造新知识、新信息,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作用明显。在此背景下,由知识产权扩张和滥用等带来的垄断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执法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竞争政策,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制,不仅能够确保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制的科学建立,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将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中的新问题
反垄断机构从对第三方的排他性效果出发,会禁止一些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行为,但往往会忽略知识产权本身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一般需要由国家主管机构依法认可或确认,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具有强化的趋势,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裁侵权行为,是运用得最频繁、效果最直接的保护方式”{1}。国家主管机构认可或确认知识产权的活动很容易涉及竞争问题,因此,竞争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执法活动就可能产生重叠和冲突,从而使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行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一)反垄断执法要重视与知识产权间的协调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地推动技术的新发展,但是“在知识经济中,反垄断法可能会损害经济自由,违背反垄断法的初衷”。美国法院对微软案的判决表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需求并非完全吻合。在该案中,法官们承认微软将浏览器以及其他应用软件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未必一定会损害经济自由。因此,在下级法院认定微软公司从事了非法垄断行为的同时,美国法院公开承认对于当前的反垄断法制度,人们很难弄清楚应当怎样修改才能适应技术创新市场的竞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