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路径
我国要消除与禁止行政垄断,只能在本土环境中依据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因此,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就应该从制度上预防和制止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除了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外,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系统解决。
(一)明确行政职责权限并加强行政监督。中国大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存在着模糊不清或者行政机关间交叉矛盾等现象,这就给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的空间。因此,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即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以此保证依法行政的贯彻与落实。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法治社会,行政机关是否正确执法都应受到相应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监督、公民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或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限制或排除竞争,确保市场有序竞争。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制度。“行政垄断”有两种形态,一是基于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行政垄断”,二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行政垄断”。前一种形态,往往是以“红头文件”如法规、规章制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由经营者具体实施的限制与排除竞争的行为。后一种形态,也同样是以“红头文件”为基础,但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限制与排除竞争的行为。尽管中国大陆的《宪法》有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职权并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从“行政垄断”猖獗程度看,似乎现行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制度的实施还不令人满意。因此,应该完善并有效实施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制度,以便从根本上为消除与禁止“行政垄断”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现“收支两条线”工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的目的之一,在于从市场竞争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即“寻租”,因此,控制行政机关的收支状况势在必行。“收支两条线”的本意在于控制行政机关收入与支出的合法性,这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真正落实与实现“收支两条线”工程,将会大大减弱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垄断”的热情,以从根本上抑制“行政垄断”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