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检察的同与不同
龙宗智
【关键词】两岸;检察
【全文】
“大陆检察在司法改革以强化监督为重点的情况下,面临很好的发展机遇,但一定要注意,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检察官发挥监督职能时必须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
万毅新著《台湾检察制度初探》出版,望我写篇序。初阅书稿,感到其介绍既全面又有重点,可读性强。尤其是对近年来的制度发展与其间争议,作了较详细的介绍与分析,颇有学术价值,可作检察制度与学理研究者很好的参考资料。该书内容易懂,毋庸赘评,在此想谈一点对两岸检察同与不同的看法以及相关的思考。这正是今年八月武夷山召开的“海峡两岸检察实务与共同打击犯罪研讨会”上,我应邀作总点评时发言的主题。因此,就将当时发言的内容涉及检察制度及其改革的部分略作整理。
一
我认为两岸检察有很多相同之处。首先是从制度渊源看,如颜大和检察长(注:参会并致辞的“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所说,两岸检察“同源而分流”。所谓同源,是指都源自清末法律改革后设置的检察制度。而且抗战时期国共合作,部分由共产党控制地区的司法与检察也采用了国民政府确立的司法与检察模式。后来虽然分道扬镳,但仍然显出一些同宗同源的关系。
渊源还从检察文化看,中国传统的司法文化包括检察文化,应当说具有国家主义的精神与职权主义的偏好。因为中国几千年的皇权制度所贯彻的文化精神是有家国而无个人,而在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沈家本编修法例时,所作的结论也是英美的个人主义文化不适合中国国情,因此选择欧洲大陆具有国家主义倾向、职权主义色彩的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作为中国效仿的模式。
第二是从检察官角色与职能看,不仅都称检察官,名称相同,而且在司法机构中的地位和工作性质有相当程度的相同性,其组织形式也有类似性。两岸都在诉讼形式上采取了现代诉讼的诉讼主义结构和控诉原则及诉审分离原则。在这种构架之下,检察官的角色应当说都具有一种中间性,即成为介于警察和法院之间的一个角色,一方面连接警察,一方面衔接法院。因此有相似的职能设置,同时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在这种架构中,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是控诉职能,基本角色是追诉者,包括提起与实施公诉以及担负部分侦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