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展望以及我国的对策
(一)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展望
1、多层次国际合作局面的并存
当前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基本特征是双边、区域以及多边层次的合作并存。这三种合作形式各有利弊,将可以互相补充,共同存在。
双边合作的优点在于可以针对两个国家所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这是现阶段最为有效的反垄断法国际合作。但其缺点在于这种合作的范围有限,如果运用这种合作形式,一个国家需要与其他很多国家订立多个合作协定(例如美国),但是内容大同小异,可见如果单纯依赖双边合作,那么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作的成本将很大,程序极为繁琐。而且,双边合作一般只能就范垄断执法中的程序性问题做出约定,无法涉及实体问题,如此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反垄断执法的冲突,最明显的例子是,尽管美国和欧盟之间有先进的双边合作协定,但在两国关于企业合并的合作中,双方的观点往往大相径庭,这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双方在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则中存在差异。
区域合作能对实体问题做出同一规定,同时可以对多个成员国家产生约束力,因此可以克服双边合作存在的缺点。与此同时,反垄断区域合作开可以与其他措施结合(例如贸易投资自由化),形成区域经济联盟。所以,除了欧盟之外,在美洲、非洲、亚太地区都存在程度各异的反垄断区域合作。不过,区域合作无法对区域之外的成员产生效力及适用于区域之外的反垄断执法合作,因此仍具有局限性。
多边合作的优点在于可以弥补上述两种合作形式的不足,在更广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合作机制,尤其可以对一些基本问题达成有效力的国际协定,从而指导约束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有效解决反垄断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不过,多边合作并不能排斥其他合作形式,因为多边合作由于参与的国家众多,各国发展程度、法律体制不同,所以,在多边合作情况下所能达成的协定往往是各方的妥协,对一些最起码共识的重申,而对于一些有争议性的细节问题往往无能为力。相比之下,发达国家有时候更热衷于小范围的合作,因为这能够直接的解决它所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各有利弊,目前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多层次并存的状况将继续下去。
2、灵活性与渐进性的合作方式
尽管经济日益全球化,但是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各异,依旧有许多国家尚未有反垄断立法,或者未有效认识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或者将关注焦点置于其他更为优先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应该采取灵活性与渐进性的方式。
换言之,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应该考虑各国基本国情的差异,允许各国在反垄断规则中有一定的差异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应该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给与有差别与优惠性的对待。正如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确认,“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以便他们能更好地评估更加紧密的多边合作对他们的发展政策和目标以及人力和机构建设的影响。以此为目的,我们应与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包括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进行合作;并通过适当的地区和双边渠道为他们的需求提供更多和适合的资源支持” [28]。
3、WTO的作用将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