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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在人民调解中引入公证实现纠纷有效化解

  

  那么,除了法院诉讼以外,能否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借助其他司法力量来弥补人民调解制度的这些缺陷呢?笔者认为公证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首先,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本身的职能定位就是预防纠纷、减少矛盾、保障利益。由此可见,公证中立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为实现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自《公证法》施行以来,在广大司法行政与公证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证法律知识得以在社会上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公证的社会认知度及公信力不断提高,通过公证可以预防和减少矛盾、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已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公证已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证日益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预防纠纷、避免矛盾的重要选择。《公证法》对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严格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公证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准,而且按照《公证法》遴选的具有“高精尖”特性的公证员已逐渐成为公证队伍的主力军,因此公证机构完全有能力胜任该项工作。


  

  其次,公证员的职业追求乃是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客观实体公平公正。在这一点上,纠纷当事人的心境与公证员是完全一致的,公证参与调解纠纷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所信任。同时,公证的非诉讼特性也正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不愿诉讼而偏好调解的惯常心理。所以,在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公证机构即可参与调解纠纷,公证员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以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通过对争议事项的法律分析,可以使各方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争议事项的法律事实、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是非责任、主次矛盾及争执的焦点等,从而让各方当事人能比较客观、全面、准确的认识争议事项,减少或避免因认识偏差带来的误解和阻碍,为进一步调解做好法律认识上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使人民调解员因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偏低所导致的调解过程缺乏法理分析的缺陷得到弥补,让人民调解员能够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简便、迅速、低成本、不伤和气的优势,集中精力找准调解突破口,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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