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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在人民调解中引入公证实现纠纷有效化解

浅议在人民调解中引入公证实现纠纷有效化解


张鸣


【关键词】人民调解;公证
【全文】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深受人民群众欢迎,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之一。它不仅在国内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防线”,还在国际上被誉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东方经验”。伴随着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人民大调解格局已基本建立,人民调解制度必将迸发出无限的生机。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现实中,人民调解的全过程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和审查,对各方的主张、权利和义务缺少必要平衡,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保障方面还显不足等因素都在阻碍着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公证的职能定位、社会认知及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化解矛盾方面的专业优势正好可以弥补人民调解的不足并与之无缝衔接。据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引入公证制度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进行粗浅的探讨,敬请大家斧正。


  

  在传统的人民调解中,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一般都是遵循由情达理再到法的调解思路,对需要调解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先是动之以情,试图通过唤起纠纷各方的情感、亲情等因素来打动或影响当事人从而促成纠纷的自行化解,如果效果不佳,然后再对各方当事人晓之以理,通过说理教育,借助传统道德、社会民俗的力量来规劝当事人解决纠纷,如果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最后才会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囿于历史原因,人民调解员政策法律水平、文化素质偏低,调解纠纷也多是依靠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矛盾的解决往往是通过“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老实人退让一步”的做法来达到,有时甚至通过“压服”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虽在以往的特定时期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这种方式最大的不足在于对争议事项缺少法理上分析,不能准确地认定事实,无法从根源上剖析是非,即“讲情”、“讲理”、“不讲法”,这样很难让人彻底心服口服,尤其在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传统的调解模式显得力不从心。诉求无法完全满足,不能依法据理服人,使得各方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实际履行时,也会因各方对协议所确定的利益的平衡性不满而不愿自动履行或履行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协议本身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无法产生实际可靠的约束力,即使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却也需要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如一方反悔或不配合,协议的执行将会遥遥无期,最终各方仍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如此一来,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法院的审判的压力,而且由于各方的诉求未得到实现、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极易出现纠纷重复发生、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局面甚至导致恶性事件发生,也与人民调解“社会减压阀”的应由作用不符,长此以往,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公信力将大大降低,也与构建和谐社会之大背景不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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