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实务研究

  

  邗江法院少年庭成立后,由政法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在邗江区内寻找有社会责任感、经济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建立关爱教育基地,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没有逮捕必要,又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部分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本地籍未成年人进行管护帮教和关爱教育。经过充分调研考察,邗江区政法委代表政法机关与扬州烟花三月日化有限公司签署安置协议,将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送入基地进行管护教育。


  

  (二)关爱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


  

  关爱教育基地本质上是一种开放式的司法配套设施,但由于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管护,为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严肃性以及利于社会力量对涉罪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需要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活动自由进行一定的规范,对通过什么形式进行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进行关爱教育,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而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帮助教育手段。经过司法机关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和未成年人自愿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安置到基地,由适格的社会力量对其行为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基地所在企业作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保证人,破解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的实践困境。


  

  (三)关爱教育基地的优势


  

  外来未成年人因其父母和本人离籍打工,对暂住城市缺乏认同感,在居无定所和父母忙于生计监护不力的客观条件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青少年犯罪态势初露端倪时,可能只是轻微的刑事犯罪,但其内部已经蕴含了向质的规定性方向转化的动能,如未能及时得到管护关爱,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更大的犯罪。关爱教育基地的作用在于,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置身于由从事少年审判的政法干警、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适格的社会关爱力量等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使其获得正面良性的社会体验,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使其不良行为自觉得到有效的规制和治理。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到社会角色、办案压力和制度设置的限制,缺乏对关爱对象的管护教育效果。基地的自主自律式的生活环境,丰富的社会资源优势更有利于对关爱对象进行有区别的个性化教育。一方面通过对其行为规范和专门矫治,使其跨越心理障碍,增强重新做人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立足所在企业的就业优势,提供关爱对象更多的工作和受教育机会,缓解其与社会的对立情绪,从而在其与社会之间缔造一种更为积极的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