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少年案件成人化处理的司法惯性使然。“双向保护、少年优先”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成人刑事犯罪的重刑思想、报应思想的影响下,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在侦查阶段,为保证侦查便利,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大量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审查时基本只注重事实要件,只要确定有罪则批捕,很少从社会危险性上考量。法院基于部门协作的考虑,往往通过判处刑期与关押时间基本一致来调节,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实体化倾向。
3、监护条件不明,社会监管不利。虽然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制度在江苏已经全面推行,审前调查报告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影响,但是,由于调查主题、调查方式、调查周期和调查便利等多方因素的制约,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难以有效反映其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强,难以保证外来未成年人能按要求接受社区矫正,一旦脱管、漏管,将极大影响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绩效。因此,对这部分人群判处较轻的监禁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较为稳妥的办法。
三、建立关爱教育基地解决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难
表五: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犯违法犯罪记录及文化程度统计
从近五年的统计数据看,邗江区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多数是受教育水平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导致的初犯、偶犯。外来未成年人因父母忙于生计,家庭监管不力,更加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一)外来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建立背景
为彻底解决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矫正困境,大幅提升该类人群非监禁刑的适用,贯彻落实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邗江区政法机关从树立少年司法基本价值理念、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的高度出发,着力探索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邗江政法机关决定对建立外来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展开调研,化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实践困扰,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期望通过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管理,预防和减少他们的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