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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监禁刑种趋于单一。缓刑适用为主,单处罚金为补充,管制适用率为0。(见图一)126名非监禁刑未成年犯中,106人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单处罚金20人。管制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主刑刑种,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刑罚体系的严厉性和封闭性,而且和社区矫正一样具有克服监禁刑弊端的刑事政策意义。非常符合未成年犯非监禁化的司法潮流。然而,五年内邗江区无一未成年人被判处管制。 图一:2006-2010年未成年人犯非监禁(含免处)刑罚适用比例情况 3、户籍差异是影响非监禁刑适用的重要因素。由于缺少规范的协作运行机制,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存在报告反馈率低和调查主体与矫正主体分离的两难状况。这间接导致对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从表二来看,外地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含免处)适用比例与本地未成年犯相比似乎差距不算明显,但结合监禁刑来看,外地籍未成年犯的两类刑罚比例五五开,远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监禁刑28.57%,非监禁刑(含免处)71.43%)。再结合表三、图二来看,非扬州籍未成年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仅占13.48%,刑罚总体呈现轻化趋势。但占62.92%的较轻罪行未能适用缓刑,可以说如前所说,户籍因素起了较大的非正面影响。 表二:2006-2010年邗江区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罚适用情况一览表 表三:2006-2010年邗江区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期统计 图二:2006-2010年邗江区被判处监禁刑的非扬州籍未成年犯刑期比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