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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实务研究

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实务研究



基于扬州市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考察

张进扬


【摘要】基于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新要求,对未成年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的直接体现。本文通过对近五年来邗江区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出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低下及实现障碍。并阐述了建立关爱教育基地解决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难的可行性和优势。
【关键词】外来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实务
【全文】
  

  非监禁刑(noncustodial penalty)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然而,究竟什么是非监禁刑,在我国刑法学、犯罪学方面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随着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关非监禁刑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对非监禁刑的理解主要指向于非监禁刑刑种(包括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非监禁刑制度(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赦免等)。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极少适用到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另一方面,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理论上不能纳入非监禁刑范畴,但在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中较为常见,故,为表述方便,本文所指的非监禁刑主要包括管制、单处罚金和缓刑,部分非监禁刑数据包含免予刑事处罚时会做出说明。


  

  一、扬州市邗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初步分析


  

  2006-2010年,法院判决在邗江区内未成年人犯罪167件,共223人。适用监禁刑89人,比例为39.91%,适用非监禁刑126人,比例为56.5%,免予刑事处罚8人,比例为3.59%。


  

  表一:2006-2010年邗江区未成年犯非监禁刑比例



  (一)非监禁刑适用的主要特点


  

  1、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情况良好。(见表一)非监禁刑作为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一种有效的刑事处遇,其适用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法院对少年司法理念的把握。近五年来,邗江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加上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每年均超过50%。较好的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北京规则》“尽量少用监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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