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国仲裁法改革述要 (上)
长孙子筱(孙涛);杜颜
【关键词】法国仲裁法
【全文】
二十一世纪初,随着“中国世纪”以刷新星球面孔的眩目加速度降临,中国律师国际团队开始登陆西半球。作为这个群体中的先行之一,孙涛律师团队参与了涉及中企在欧亚非三大洲的诸多重大项目。巴黎,已经成为中资企业进入西半球广大市场的门户之一;法国暨欧盟在法律制度层面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成熟的发展平台。巴黎大区从地理区位和文化传统来看,影响力辐射到整个欧洲、非洲、中东西亚区域。对华企群体来说,二十世纪以来巴黎的文化传统形成了法、英、中三大语言文化和法律体系的交汇中心。这些都便利了华人世界利用巴黎这个西方的中心支点,撬动、进入一个广大的市场。而以国际商会等国际机构为代表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倡导者及其附设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更加巩固着巴黎作为国际商法实践中心之一的地位。因此,对于影响国际商事、经贸争议解决规则的2011年法国仲裁制度改革,值得商界和法律界予以高度关注。我们与国浩国际团队实现了高端对接,共同携手为中资、华人国际企业提供第一手法律资讯。
2011年1月13日颁布并与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2011-48号法令,对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仲裁制度进行了三十年来最重要的改革。这次改革既涉及法国国内仲裁(上篇),也涉及国际仲裁(下篇)。因此,不论是法律职业人还是欲将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经贸争议手段的跨国企业,都有必要了解这一改革。该法令对仲裁法的改革推进了法国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法的发展。诸如:放宽了有关仲裁协议书(compromis d''''arbitrage)、仲裁执行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的规则;允许仲裁庭针对当事人实施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但是涉及保全性扣押和司法保全措施者除外);赋予法国国内法官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为支持法官(Juge d’appui)的地位;最后,明确了在仲裁领域的司法救济途径。
此外作为技术性安排,立法者将n°2011-48法令的新条款和既存规定作了必要整合。该法令第3条规定:该法将于2011年5月1日施行,并遵守以下保留条款:
第一,新法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在其生效后缔结的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