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夫史坦认为,将违法且可罚的不作为解释为违反义务,原本极为正确,却导致法义务被错误地限于实定法上的义务,将实定法和国民的风俗规范予以区分,必然导致道德义务与法义务分界错误的结果。既然法义务的概念是规范的、实定的概念,在应用之际必然产生流于形式以及将民法上的概念和思考形式不当地运用于刑法上的弊端。
在当前看来,对作为义务进行实质性的探讨,并非一定要依靠刑法的自觉来完成,但从学说史的角度讲,的确是刑法的独立观念促成了作为义务的实质化运动。分析起来,这也有其中的道理。因为,大陆法系国家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以民法为重心,刑法只属于从属的法律领域,原则上只处罚那些其他法律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将其他法律领域未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作为自己的不法。这种刑法对其他法律尤其是民法附从性的传统观念长期统治着整个法学界。然而,历史和现实表明,这种观念必须加以改变,这就是刑法独立观的由来。刑法独立观是由夏夫史坦教授提出的,而夏夫史坦作为基尔学派的代表人之一,最重大的贡献乃在于对实质违法性观点的倡导。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独立化问题,是基本尔学派实质法义务说的孪生原则。[2]
二、实质的违法概念和整体的考察方法是作为义务实质化的深层理论背景
(一)骚尔和基辛的实质违法观[2]
骚尔(Sauer)和基辛(Kissin)所代表的实质违法观,旨在以一般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弥补实定法的漏洞,以矫正法定构成要件的失平之处。他们认为实质的违法行为应属于抵触一般的公平正义原则,而依该原则的实质内涵判断属于违法。根据这种观点,符合构成要件的不作为也仅具有形式的违法性,其实质上是否违法,还应基于“对国家及其成员害多于利”的原则加以判断。反而言之,某种防止不法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是否存在,要看履行该作为义务而阻止特定不法结果发生,是否对于国家及其成员“利多于害”。违法性的实质概念系各种法律规定的依据,唯有探究实质的违法概念,才能明白何以法律规定某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