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证二】仇慎奇:《好人死在证人手里!》节选,发表时间:2011-5-12 8:26:00,正义网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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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定案的原则--不能单独定案
证人证言是法定的一种证据。但是,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流变性、易伪造性、难识别性等特点,总给人一种难以让人置信的感觉。“好人死在证人手里!”就是千百年来对伪证者的无奈和鞭笞。但是,“无证(证人证言)不成案”,也就是相当高比例的案件,在定案上都离不开证人证言。可见,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真伪?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呢?
笔者个人观点认为,除了像目前要坚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质询等正当的程序外,还应该坚持这么一个原则:仅有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能单独定案。也就是说,只有言辞证据,无论这种言辞证据的数量如何叠加,甚至被当事人供述认可,但无其他的书证、物质等证据予以佐证,都不能单独定案。
三、证人证言不能单独定案的理由---仅有言辞证据(包括口供和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言辞证据的效力认定上,我国的法律已经注意到言辞证据的“易非真”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明确规定排除“口供”单独定案。但是,笔者认为,也应当排除“证人证言”以及“证人证言与口供相结合”单独定案。也就是,仅有言辞证据(包括口供和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是,不论是口供还是证人证言都存在言辞证据“易非真”的共同特性;二是,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证人都存在着因受外力强迫、强制或利诱、引诱,而作伪的人的本身的劣根性;三是,而这种言辞证据的“伪”,并不因为证人和被告人人数的叠加,而容易识别或显现。“众口铄金”、“流言说了一千遍,就变成了真理”等等,也许就是对言辞证据单独定案的最好警醒。比如,曾参杀人的故事就能很好的证明这一点。曾参的母亲由于对自己的儿子非常了解,所以在前两个人告诉她,她的儿子曾参杀了人,她根本不信。但是,当第三个人再告诉她曾参杀了人时,她急忙越墙而走。既然都说曹参杀了人,不得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