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两篇法学文章的论证谬误谈“学院派思维”

  

  黑龙江鸡东县向阳镇与村民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向阳镇政府败诉后,被指雇佣村民大规模赴哈尔滨上访,知情人称,上访人员可获40元补助。前不久,鸡西中院出于“维稳”考虑,撤销了终审判决。当地已成立调查组,但尚未展开具体工作。(5月19日《中国青年报》)……向阳镇政府本来负有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责任,在公民并没有上访的时候,镇政府官员却组织他们上访,这本身就是破坏稳定的行为,而且已经涉嫌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访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正当体现,有利益冲突,有诉求反映,并有相应的机制解决,是社会正常的反映,死水一潭的社会看似平静,反倒可能存在不小的危险。而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正是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风险的最佳途径之一,因为正当审判捍卫了法律尊严,体现了公平正义,能让更多人信服,从而让社会更和谐。任何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预,都可能因为妨碍司法公正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种干预司法的非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对于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杨涛(江西 检察官)


  

  【点评】作者观点纯属个人的想当然。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依法上访是一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向阳镇政府)的合法权利,只要这种权利在实现和行使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就是合法的,就完全不应该背上“干预司法的非法行为”之骂名的。


  

  请问中国的哪条哪款法律规定向阳镇政府组织村民上访就是违法、就是有罪?请作者拿出这个法律条款来!


  

  【诊断】就法学科学思维角度来看,作者对“作为案件当事人的镇政府组织村民上访”这一事件认定为是镇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判断结论因为欠缺大前提--没有给出认定镇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依据,因此,其结论是欠缺内部论证的,也是一种错误的、完全不科学的论证。用一句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乱扣帽子”。附带说一句,这也是一种从古代社会遗传而来的、司法官吏随心所欲出入人罪、不依法律、仅依个人价值判断和情感因素而主观臆断案件的错误思维方式的典型体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