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篇法学文章的论证谬误谈“学院派思维”
梁剑兵
【摘要】法学是一种科学活动。科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法是指导一切法律分析活动和司法审判活动的灯塔与路标,如果我们不按照这一科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法指导司法实践,就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论证谬误。司法实务工作者应该加强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的学习和运用,尽量学习和掌握法学“学院派”思维方法。
【关键词】法学论证;学院派思维;内部证成
【全文】
在法学院里,我主要是从事法理学、法学方法论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同时,我也从事仲裁员、兼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在长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式中,我逐渐养成了运用书本和课堂上的法学理论、法学方法分析、判断并指导具体法律实务工作的职业化思维习惯,这种职业化思维的习惯的核心内容是一种强调建立在事实、证据、法律前提和逻辑基础之上的法学科学思维方式,过去,曾经有人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之为“学院派”思维。
就正当性与合理性而言,“学院派”思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主要是建立在法学科学思维能力的养成、提高和实际应用基础之上的,这种思维强调的是法学理性思考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法律事实的仔细的、准确的观察和洞晓,苛求证据、证明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勾连关系,这在法理学上被称之为外部证成。其次,这种思维方法强调法律论证和分析的逻辑大前提(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的发现和证明,然后强调依照合理的、科学的法学内在逻辑思考问题的思维路径。在法理学上,这种强调合乎法学内在逻辑理路分析的方法也被称之为内部证成。
学院派思维认为,对于任何社会法律现象和案件的分析判断,只要是坚守上述的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的科学化思维方法,就能获得正确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结论来,或者换一句话说,就能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来。
但是,在现实的社会观察、评论和案件分析、论证的大量文章中,能够严格依照这种严谨的、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评论的文章是不多见的。常见的文章往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论证谬误和问题,这种问题往往表现为在文章仅仅追求价值判断、情感论说而难以进行起码的、初步的科学说理和内外结合的论证方法这个方面,下面谨举两例为证。
【例证一】杨涛:《有一种行政干扰司法 叫“组织上访”》节选,2011年05月20日,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