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集团诉讼存在的理由

  

  (二)诉讼经济


  

  传统的单独诉讼处理群体纠纷面临着判断同类问题产生的重复成本的困境,况且一些小额赔偿案件的诉讼成本与请求数额之间是如此的不成比例,以至于当事人根本就不值得单独提出赔偿诉讼。集团诉讼体现的诉讼经济要素包括:(1)集团诉讼通过将共同的问题纳入到同一个诉讼程序的方法减小了诉讼成本,集团成员可以使法院通过一并解决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避免“行为的多样性”,从而获得更高的管理效率;(2)在违法行为已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以及时并有意义的方式为集团成员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3)把法庭辩论之后的结论带给直接的当事人和同一立场的集团全员,大大节省了法院的精力。同时,集团诉讼程序在促进了公平价值的同时还有效地避免了判决之间的矛盾。


  

  但应看到,尽管集团诉讼在诉讼经济方面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但它和普通诉讼一样,存在着诉讼耗费、诉讼风险和诉讼迟延的弊端,整体上它是一个既费时又耗钱的解纷方式。实际情况也表明,并非所有的集团诉讼都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证分析明白地显示,与典型的民事案件相比集团诉讼相当消耗司法资源,其处理的时间是普通民事案件的2—3倍。对此加拿大安大略省审理集团诉讼富有经验的加明(Gumming)法官批评道:“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及时对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对实现公平是至关重要的。那些大型(被告的)动议将不可避免地是诉讼产生迟延的结果,并会阻挠法院对那些有利于原告的共同问题做出决定。”{5}因此,审前阶段就使集团诉讼获得解决,使其终结于早期的和解方案,是各国为实现集团诉讼经济高效目标而通常使用的方法。


  

  二、威慑与保护目的


  

  (一)为被告方提供程序保障


  

  人们往往把集团诉讼带来的益处集中在众多集团成员以及法院两个主体上。支持司法经济的目标倾向于对法院的观察,以及集团诉讼成员由于避免重复诉讼而节约的资源上。其实,被告也乐于通过集团诉讼来解决与众多对手之间的大型纠纷。[2]这是因为,第一,集团诉讼给被告带来的好处之一就是能够及时地在整体上了结纠纷,而不是让被告被动地坐等众多当事人逐一地去起诉他们,这样就使他们避免了自己在法院堆积如山的同类诉讼中反复地成为被告。第二,被告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集中地对他们应负的义务进行总清算,不用再冒承担不一致判决的风险或者在很多法院面对大量的诉讼。一些个案显示,被告甚至会将集团整体解决方案视为是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反倒愿意尽可能将集团范围定义得宽泛一些以明确地约束更多成员,通过这种富有效率的解纷手段减轻自己的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集团成员“得到了比在单独诉讼中更为有力的对抗地位,这改变了单独诉讼中有着雄厚经济实力和足够经济手段的被告,对弱小的单独原告形成压倒优势的失衡格局,是集团诉讼使这些常见的失衡的对抗结构变得平衡起来”。{6}(P33,P74)但必须看到,集团诉讼可能会打破诉讼平衡的格局而使被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例如,陪审团可能更同情消费者一方;由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一旦败诉还将面对巨额赔偿的后果;商业和技术秘密因证据开示而泄漏的可能性加大,被告可能因此遭受诉讼外损失;法院也可能对潜在的危害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做出认定,从而过度加重被告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