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日中间判决制度系谱
(一)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中间判决
当下的中间判决都是源自一种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中间裁判(interlocutio vimdefintivae habentes)。其历史可溯及古罗马时代法官在诉讼审理途中所作出的诉讼指挥性裁判(interlocutiones)。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诉讼终结判决(sententia)。后来,该判决也被称为sententia interlocutoria。尽管该制度历经变迁,未必可以等同于当下的中间判决,但是14世纪法国便存在类似的制度,亦即针对诉讼上抗辩作出的判决(interlocutoire)。现在,该判决已经被包括在终局判决(jugement d6 finitif)的概念当中。
然而,中间判决起先并不具有法律技术上的意义,这个词最早出现于13世纪之初。一般指不具有自己拘束力的中间裁判(Decret;interlocutio meras),因为具有意大利法观念上的拘束力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所以被纳入判决领域中并允许上诉。中间判决之所谓“中间”,自当意味着该判决生于诉讼途中。也正因此,中间裁判介乎于判决与裁定之间。
现在中间判决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彼此之间也相互对立。比方说以缺乏诉讼能力为由驳回起诉等判决包含了终结该审级的裁判,同时也包含了是否采用抗辩及证据方法等裁判。后者并不是与终局判决并驾齐驱的,中间判决并不拥有平等的自己拘束力。但是17世纪来,中间判决解决的并非通过争点裁定明确的系争关系本身,而是确定对各种各样的争点进行事实审查后得出的判断。
(二)德日民事诉讼法中间,,决规定的成立与变迁
1、汉诺威法(1850年)及汉诺威草案(1866年)
1877年公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CPO)中关于中间判决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中间争议,各个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皆有可能成为中间判决的对象。而这些规定都可以溯及汉诺威民事诉讼法第346条。该条抛开了控诉可能性规定部分判决及中间判决,而且部分判决与中间判决一样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上诉期间不单独计算,而是与剩余的终局判决一道开始。对于中间判决,当事人也只能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方能提起上诉。
虽然作为德国统一民事诉讼法典摇篮的汉诺威草案将中间判决与部分判决分别规定,但内容却毫无二致。比如关于部分判决规定的第249条如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复数的请求权,但仅部分请求抑或同一个请求权之部分裁判时机成熟时,径直就裁判时机业已成熟之请求权或请求权之部分作出裁判还是延期裁判直到可以对诉讼全体作出裁判任由法官裁量。在前一种情形下,法官应同时或依申请或依职权命令停止诉讼程序,直到部分判决确定。而该法第250条规定:与请求权相关的独立的复数争点中,如果并非必须等到本案裁判之前解决的各个争点裁判时机成熟时,法院可以对此径直作出判决。该判决并非解决整个诉讼,因此只要能够适用不同于控诉审的裁判解决,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命令在一审法院裁判确定后继续审理本案(Sache)。在这种情形下,就各个争点所做判决都可以独立称为控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