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中间判决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的部分判决。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本审级判决)作出前对部分请求权所作的部分终局判决。虽然从终结部分事实庭审和整顿审理的意义上说,部分判决与中间判决有相似之处,但中间判决只是在该审级限度内整顿审理,当事人不得对之提出上诉,而当事人不服部分判决的,则可以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间判决的适用范围
系属中的案件审理一般都按照时间分阶段进行。因此,在每个阶段都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法官先于终局判决之前解决的纠纷。用中间判决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整理审理中的争点以推动迅速解决纠纷,而且有助于复杂案件的公正解决。对于各个争点而言,法官的法律观点都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法院就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及其他争议作出裁判的时机成熟时可作出中间判决。对请求原因及数额有争议时,准用之。
1、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
与本案相关的争点,比如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及抗辩中存在这种争点,即可以与其他请求及抗辩相分离而单独审判。例如在所有权确认之诉中,原告提出的所有权取得原因中,诸如继承、买卖或时效取得等都是独立的攻击方法。而在价款返还请求之诉中,被告主张的清偿、时效消灭等抗辩都是独立的防御方法。相反,诉讼中,当法律效果发生要件之一的事项成了审理中的争点时,比如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观要件包括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欺诈而行使撤销权的一个要件即是否存在欺诈事实等争议都不是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法官对于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所作出的判断将导致认可或驳回本案请求时,比如前述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原因被认可以及被告提出的清偿抗辩被认可时,因为法官将会因此直接作出原告胜诉或败诉的终局判决,也就无从作出中间判决的余地了。因此,法官适用中间判决的情形多见于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没有理由而不被认可时。[5]
2、中间争点
所谓中间争点就是当事人之间对诉讼程序上的事项发生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又必须由法官根据口头辩论加以判断。例如各种诉讼要件是否存在、当事人撤诉的效力、诉讼行为是否实施完毕、有无诉讼继承、是否适合于上诉等相关争议。如同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一样,如果法官对上述中间争点的判断将导致直接终结诉讼的话,譬如诉讼要件欠缺及准许当事人撤诉时,不能作出中间判决,而只能作出终局判决。此外,不需要经过口头辩论的中间争点,只能适用裁定程序。[6]
3、请求原因及数额均有争议时
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了金钱及其他替代物,当事人除了会就数额数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之外,对请求权本身是否存在等相关事项也会发生争议。这些事项统称请求原因[7]。因此,特定诉讼标的意义上的诉状记载事项之请求原因与之内容大有不同。如果当事人不仅就请求原因,而且就请求数额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法官可以将请求原因与请求数额分离后分别审理,先作出中间判决就请求原因是否有理由进行判断,此时法官作出的判决也被特别叫做原因判决。接着才审理请求数额之多寡。如此一来,该审级内的诉讼程序则相当合理。其原因在于,如果请求原因没有理由,那么法官可以不待审理请求数额径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比方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因为多数情形涉及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争议,那么此时先把损害额的判断搁置一旁,先行判断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存否并作出中间判决的话,审理将会井然有序而且更便于作出终局判决。当然,如果一审法院依据该程序认可了的请求原因与数额却被二审法院否定请求原因的话,那么一审法院就请求数额所作的审理就会成为泡影。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认可当事人可以就中间判决提起独立的上诉,这时也许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