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行分立”应当撤并归一。根据上述分析,在法院内部肢解婚姻案件的审判,确实不科学,也没有必要。对“民行分立”应当进行改革,撤销行政庭审判庭审判婚姻案件的职能,各类婚姻案件统一归口一个审判机构审理。
(三)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
从家事案件的性质、专业特性和数量来看,应当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与其他审判庭并行的专门家事庭审判庭,才能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这样,不仅理顺了家事案件审判程序,也有利于优化资源,减少浪费,可以集中力量、集中人员,专门研究婚姻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提高家事审判的质量。
1.家事案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如前所述,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点,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目前许多婚姻家庭违法犯罪和侵权案件,都没有纳入国家干预的法制轨道。如家庭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等,主要都依靠暴力手段解决。由于暴力手段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或者被迫采取一些过激手段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如果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明确家事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这类案件,当事人就知道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必采取自我毁誉的办法解决。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仅需要专门机构进行处理,而且需要将更多的家事案件纳入法律轨道调控。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则能适应家事案件的特点和现实生活的需要,让更多的家事案件可以得到有效处理。
2.从家事案件的数量上看,完全需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2003年—2007年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14.5万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593万件,[6]占民事案件的26.77%。2007年婚姻家庭等案件又有所回升。不考虑继续回升的因素,家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占接近三分之一。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后,还可以适当扩大一些案件的审判范围。目前,对于家庭暴力,除非发展到刑事案件或者引起离婚,司法机关一般很少问津。设立家事审判庭后,对一般家庭暴力,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发出停止侵权令,责令悔过或批评教育,预防家庭暴力升级为刑事案件。家事审判庭可以扩大到包括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和违法在内的一切婚姻家庭案件,实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如,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案件;家庭暴力违法与犯罪,干涉婚姻自由违法与犯罪案件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等案件,都可以纳入家事法庭审理。至于对非诉婚姻案件的法律服务或调解,其工作量就更大了。
总之,无论是从现有婚姻案件的数量来看,还是从婚姻案件的实际案源来看,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完全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处理。
3.从世界各地处理家事案件的经验看,需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为了适应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需要,加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一些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还设立“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家庭裁判所等专门机构。如澳大利亚设有家事法院。[7]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8]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编专门设立了“家事事件程序”,第606条中规定离婚等专属“家事法院”管辖。[9]法国民法典第6编离婚中设立离婚程序为专章(第2章),并在该法第247条规定:家事案件“家事法官唯一有管辖权”。法国没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案件由大审法院管辖。但法国配备了专门的家事法官进行家事司法活动。韩国、我国台湾等也设有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在英美法系中,也有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机构。这些我国完全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