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芝加哥学派:由于两个学派的激烈辩论,产生了一种比较平衡的学派(后芝加哥经济学派),这种学派可能更加关注现代工业组织的活动状况,强调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并存。有学者认为,后芝加哥学派已经被接受作为反托拉斯的一种主张更多周密思考的替代方法。
第二个问题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政策会有不同的侧重。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比较美国反垄断法与欧盟竞争法的不同:尤其是欧盟,其竞争政策更多地关注由于不良竞争而导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服务交换在广度上被侵害。
第三个问题是中国的反垄断法执行需要中国的竞争政策。那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什么呢?说到这里,人们很快会联想到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其核心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那么,这样的理论如何在反垄断法执行中得到体现?是计划为主,还是市场为主?如果说是以市场为主,则如何在执法中体现出来呢?
三. 用中国的竞争政策调整中国的反垄断法及其执行
经济学家科斯(R·Coase)曾经说过:“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此言论看似简单,却隐含了许多问题,尤其是竞争政策的问题:你到底如何看待一个商业行为?
我在教学过程中,试图寻找一些学者对中国竞争政策的论述。结果非常失望。这里的可能原因是,我们还没有针对中国的竞争政策。可见,要形成或发展适合我国的竞争政策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我们的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的共同努力。
第一是《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
我们的竞争政策是否要考虑解决大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与垄断行为的矛盾关系。既保护国内的竞争秩序,又保障这些大企业可以有效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