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的竞争政策
顾敏康
【关键词】竞争;政策
【全文】
一.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
第一,通过学习国外的竞争法,我们不难作出以下结论:竞争政策既体现在立法原意中,也体现在法律执行中。我同时也注意到美国判例中的两个关键句子:一个是竞争法不是为了保护竞争者,而是保护竞争秩序;另一个是,对竞争问题的判断永远不是纯法律问题,涉及到对竞争政策的考虑。
第二,从国外对竞争政策解释看,其核心离不开经济学理论的影响。美国的两大经济学学派(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对法院的判决导向具有实质地影响。举几个例子:布朗鞋案(即使并购利于消费者,但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市场结构,并购被禁止)、吕公司案(因为太强大而被视为滥用垄断地位)、布鲁克公司案件(为保护消费者而确认低价销售的不成立)、波音公司合并案(放眼世界市场)等。
第三,虽然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对竞争的理解角度不同,但两者是可以密切联系的。一般而言,两者可能有以下的不同:首先,当经济学者关注某个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是否能够保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时,法律学者关注的是企业的独立程度,包括对生产参加者经济自由的限制程度;(2)执行竞争法需要法律学者去界定相关市场的范畴,从而判断某一公司在相关市场中的控制能力。尽管如此,竞争政策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
第四,竞争政策的变化也导致从“本身违法”到“合理理由”判决方法的变化。“合理规则”是美国判例法创制的判决办法。虽然合理规则的出现早于芝加哥学派,但是,后者对合理规则的全面使用应该是有影响力的。
二. 中国的竞争政策需要合理的经济学理论支撑
第一问题:美国的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基本轨迹:从哈佛学派到芝加哥学派到后芝加哥学派,我们看到了经济学派对竞争的不同看法。
哈佛学派:哈佛学派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者关系的分析,认为高度集中和高壁垒对经济福利不利。有学者认为:受哈佛学派影响,美国20世纪70年代前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标被认为是保护竞争;同期判例法更是发展出反托拉斯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的法律规则。
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上述分析提出了批评,认为判断集中及定价的结果要看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只看是否损害竞争。该学派运用经济效率标准对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等现象作重新阐释,也影响了法院的判决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