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并购安全审查程序。《通知》就并购安全审查程序作了规定,即: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3.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5.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除此之外,《通知》还就一些特别事项作了规定。
我国实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预期展望
《通知》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与历史意义。
一是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种经济法律制度逐一得到了建立与完善,并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也经历了从空白到成就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在生效的《反垄断法》之前,我国是没有这项制度的。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仅将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个条款而纳入其中,并没有形成为一种制度。这次《通知》的颁布,其具体内容的规定,表明着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形成。这有利于中外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我国政策导向,了解我国关于安全审查的具体内容,从而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为我国经济职能部门的并购安全审查提供了透明的、可操作的规范。
二是推进我国政策法制化的进程。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兼具“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体制。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意义上讲,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基于此,对于我国而言,如何将体现国家经济职能的经济政策转化成法律,便成了国家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实施经济体制以来,诸多的经济政策成功地被转化成法律制度,如竞争法体现了国家竞争政策的内涵,金融法体现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内涵,税法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内涵,等等。这次《通知》的颁布,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涵。如此推进与沿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