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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之必然

  

  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


  

  基本内容与框架


  

  正因为建立与完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所以,我国也有此必要来创制该项制度。《通知》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经济职能的要求,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通知》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态。《通知》就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种类或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即: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内容。《通知》就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作了规定,即: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就并购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作了规定,即:1.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2.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3.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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