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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之必然

创制“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之必然


吴宏伟


【关键词】并购;安全审查
【全文】
  

  新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颁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之规定,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践,就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进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的颁布与实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不仅有利于外资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我国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国家安全审查的源起与本质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缘起于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国家的经济职能随着国家的社会发展而发生着质的变化。在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初期,由于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落实“民主”与“自由”的政治理念,以致社会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活动取决于私法制度的根本保证,而国家则处于“守夜人”、“仲裁人”的地位。当市场经济进入垄断时期后,国家为了其整体利益的要求,便借以反垄断契机进而运用“公权力”介入市场经济的运行,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符合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由此,开创了现代国家的新的经济职能即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的职能。


  

  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可有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一个阶段的某个领域的经济政策导向,有的表现为市场准入的设置,有的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等等。然而,就经济职能的本质与内涵而言,就是要保证国家的安全与健康发展。因此,任何现代国家,无论其实施何种经济体制,如何规范市场秩序,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等,其根本的考量点在于保证国家的安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剧了国际间的经济往来,这就引发了如何运用外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安全与健康发展的问题。基于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现状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的不同,各国对于外资的态度也存有差异。其中,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来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本国,就成了国家实施其经济职能的一项措施。无论现时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都如此。这是因为: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保证实现崇高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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