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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经济犯罪中的新旧刑法适用问题

  

  再比如,李某使用窃码器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百余条,其行为时间范围为2005年2月1日至10日。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受理案件,此时,对于李某行为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这个案例中,李某使用窃码器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百余条的行为时其行为在1997年《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而在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受理案件时,《刑法修正案(五)》已于2005年2月28日施行,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77条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按照《刑法》第十二条“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的规定,本案例中公安机关在2009年1月立案时,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新旧经济刑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前文已将新旧经济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具体经济刑法适用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当某不法行为在新旧经济刑法中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应只单纯注意新旧经济刑法处罚轻重的比较,应同时注意《刑法》第12条中“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一语对该行为的评价。对于超过相应追诉期限且不属于《刑法》第88条的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情形的,研究其新旧刑法适用问题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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