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经济刑法适用的原则与方法
众所周知,“从旧兼从轻”是新旧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上述百余字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具体表述。就字面而言,无论刑法学者还是基层普通执法者,首次读过上述文字都会觉得该段文字通俗易懂、逻辑清晰,可以说,“从旧兼从轻”五字堪称精准地概括了《刑法》第十二条。
然而,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不久,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开始提出一系列疑问,《刑法》第十二条中的“处刑较轻”的内涵是什么?是指某犯罪法定最高刑较轻,还是指具体行为所对应的具体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最高刑相同但最低刑不同如何处理?199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12号)中做以如下解释:刑法第十二条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上述解释使《刑法》第十二条过于原则问题得以基本解决。《解释》告诉我们以下操作层面的要求:一是,处刑轻重应看法定刑,而非法官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二是,比较新旧刑法轻重应先比较法定最高刑;三是,如最高刑相同,应比较法定最低刑;四是,当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时,应当以具体犯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到相应法定刑幅度内比较;五是,新旧刑法轻重之比较,并非简单比较新旧刑法相应罪名的最高刑或最低刑,除非该犯罪在新旧刑法中均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