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应完善对“危险驾驶罪”立法补充和解释

  

  从人大的立法本意上,醉驾一律入刑是无可争议的。


  

  但当公众和法学家们争议这一问题时,基本都是围绕在张军所说的《刑法》分则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上,既:“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很少有人从《刑法》总则其他条款中找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依据。


  

  有法律专家举例说,如在荒野无人的道路上醉驾,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定罪。也有人提出因执行公务,而不得不醉驾的,可不定罪。还有的说如果喝醉酒后,本不想开车。但看到抢劫,就开车追赶抢劫者,对于这样的醉驾,定罪显然不公平。


  

  其实,这些观点都只是特例,并不能成立醉驾并非一律入罪的论据。试想,在荒野的道路上会有警察吗?没有警察,醉驾者就是喝的再醉,只要不出事,谁知道他是醉驾?他又怎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而因执行公务不得不醉驾,则根本不能成立。因为各级国家机关和政法机关都规定有禁止上班或执行公务中喝酒的规定,既然有公务在身,怎么能够还喝酒?酒后执行公务,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为执行公务而醉驾,远比酒后执行公务更严重,岂能是公务,就不以醉驾处罚。如这样,交警醉驾岂不成了合法行为了。而对于醉酒后“见义勇为”而醉驾,可能性极小。即使有,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刑法》总则中的立功条款,考虑免除醉驾者的刑事责任。


  

  通过对醉驾的各种争论,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醉驾是一律入罪的。但这一立法也是不全面的,还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如许多人喝醉酒,并不是自愿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劝酒者的劝酒甚至是强行命令下喝酒才喝醉的。如有的人就不善酒,一小口就脸红,两小杯就醉。在一些场合下,有些人总想试试他人的酒量,有的领导甚至亲自倒酒,命令其喝完。


  

  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明知他人驾驶车辆,仍然劝其喝酒,导致醉驾。劝酒者是什么责任?领导明知他人已喝醉,仍强行命令其驾驶车辆的,领导是什么责任,醉驾者又当如何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