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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对“危险驾驶罪”立法补充和解释

应完善对“危险驾驶罪”立法补充和解释


胡兰;滑力加


【摘要】社会和法学界对危险驾驶罪的许多争议,但争议的焦点多为对刑法总则13条。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中还应当增加明知他人驾驶车辆,仍然强行劝酒以及领导命令喝醉酒的司机驾驶车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全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十多天,对其中的危险驾驶罪,由于因最高法院副院长的一番话,立即引起司法界、法学界和公众的强烈反响。可以说,公众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论程度,是建国以来任何立法都没有的。


  

  在这场争论中,公众最担心的是如果对于醉驾者不是一律入罪,而是由法院视情节看。就可能意味着法律由于给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


  

  一些著名法学家也同样参与了这场争论。但面对同一条法律,法学家们的意见也存在着分歧。


  

  其实这种分歧从全国人大研究讨论中就已经开始。有人担心将醉驾行为一律入罪,有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尤其是对公务员,仅仅因为一次醉驾,就可能失去饭碗。对于律师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在第一次审议时,对危险驾驶罪,曾有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但在最后的审议中,还是以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情节恶劣这一表述删除。


  

  因此,对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不管是法学界,还是执法机关,都应当十分清楚,这就是人大的立法精神就是对醉驾者,不分情节,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全国人大这一立法,得到绝大多数公众的支持。于是当最高法张军的讲话一出来,这位大法官立刻成为众矢之的。


  

  现在据陆续报料的情况看,张军5月10日在最高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会议上说的话,是最高法院的意思,并非张军的个人意见。


  

  但就在公众对张军的说法,表示强烈时不满和一片质疑声中,公安部发出了“对于醉驾者,一律以刑事案件立案”。对于公安部的这一表态,一下子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以前,在民众中一向争议较大的公安机关,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公众的支持。


  

  但是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能不冷静地看待这场争论,并从中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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